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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12100154

《公司法》修法方向 資料來源/採訪整理 var namespace = ("dynamic" === "dynamic") ? window.ITGS : window.Kiosked.placements["k_1d03e8ca2dce52deed671395481e33d0"], iowProxy = namespace.iowProxy; var requestIndex = iowProxy.requestSlot("k_1d03e8ca2dce52deed671395481e33d0", "in-line", "2066", "1", "1", "", ""); iowProxy.renderSlot( document.getElementById("kskd_iow_k_1d03e8ca2dce52deed671395481e33d0"), "2066", requestIndex, "k_1d03e8ca2dce52deed671395481e33d0", false ); 《公司法》修法方向 資料來源/採訪整理 未來設立公司,經濟部將不再進行實質審查。《公司法》修法委員會提出草案版本,增訂「登記、公示、送達」專章,全數採形式審查,但也賦予公司設置登記專責人員的義務,專門辦理公司登記相關事宜。 公司設立的最低資本額在2009年刪除,從原先股份有限公司至少50萬元、有限公司25萬元,改為不設限制;未來連登記也改為形式審查,公司設立的門檻將再降低。 修法委員會指出,幾乎所有已開發國家,公司登記事項皆採形式審查主義,且實質審查導致主管機關須涉入公司內部治理,違背公司法規概念,因此明訂「主管機關對於登記之申請,非認其不合法定格式或程式者,不得拒絕之。」 由於公司登記放寬,修法有賦予公司須設置登記專責人員,將依公司類型、規模不同,規定此類登記專責人員資格。 修法委員會表示,英、港、新加坡等國都有要求公司設置登記專責人員,而部分國家則有「公司秘書」職務,且須經一定認證;因我國多中小企業,要求設置「公司秘書」,可能造成負擔,因此中小企業可由董事長任登記專責人員。

公司法修法/設立新公司 經濟部又鬆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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