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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02231413

郭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,竟涉嫌把女友帶回家,要求復合不成便強脫其褲子性交得逞,並拍2張女友躺床上的裸照,當女友洗完澡準備離去,他慾火難耐再度性侵,此時女友已無力抵抗,之後郭仍不斷騷擾其家人,女友才報警並聲請保護令,高雄地院依強制性交罪,判郭3年6月徒刑,全案可上訴。 判決指出,郭姓男子2016年5月騎機車與女友追逐,並踹倒女友機車,隔日要求與女友一起載她孩子上學後,郭趁機搶走女友手機,兩人到公園談判時,又把其子健保卡丟垃圾桶、將女友手機摔地,接著載回自己住處性侵。 郭辯稱,2人在家裡有冷靜溝通,也經女友同意才發生性行為,拍完照有給女友看,她並沒說什麼,全程沒強迫。 女友則控訴,當天本來在爭吵,郭就直接脫她衣物,她拒絕且說不要,也有腳踹、手擋拉住自己的衣服褲子,但最後郭還是脫下她衣物強制性交,第一次之後,她哭鬧要自殺,到最後沒有力氣,郭又性侵一次,她只能躺在床上。 合議庭認為,郭警詢坦承女友有小力推他,態度也較冷淡,經勘驗裸照,女友不是以棉被蓋著臉部,就是緊閉雙眼、將臉側向一邊,臉部表情痛苦,並未見有何愉快之感,與一般閨房情趣所拍攝的照片有別,與其女友證述相符。 即便郭指出2人調解成立後,又上汽車旅館性交,合議庭表示,不能以此互動回推當時女友就是出於自願;況且女友稱分手原因是郭無法愛屋及烏的愛其么子,且2人想法、年紀都有差距,才提分手,並不代表已無感情,與性侵當下有無意願沒關係。 合議庭審酌郭姓男子並無判刑紀錄,品行尚可,其女友為求不再被騷擾而無條件和解,郭迄今尚有遵守承諾等情況,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,可上訴。

他逼分手女友性交到無力抵抗 還辯「態度較冷淡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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